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安顺市七彩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207号
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00号翔云家电城二楼18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879152。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照,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燚昌,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安顺市七彩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虹山湖路42号虹山大酒店右裙楼三楼3-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31KN8W。
法定代表人:黄仕冯,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七彩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二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货款支付事宜,二被告愿意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认为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30元,由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颜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