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6291号
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00号翔云家电城二楼18号[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宸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9组团负三层18-21号。
法定代表人:代琴。
原告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辉公司”)与被告***、贵州宸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佳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6500元及违约金33520.7元(按年息15.4%,从2021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应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空调、热水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包括:未来方舟雅斯特酒店中央空调关设备销售及安装,安装地点贵阳未来方舟,合同金额为66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进行供货及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被告方又提出新增项目,金额为80500元;原告均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截止2021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326500元合同款未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收并与被告数次协商处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判如前。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佳辉公司与被告***签订《空调、热水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贵阳市云岩区且被告之一的宸颖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云岩区,因此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