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5007号
申请人: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08****20724
0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0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潘政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