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712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00号翔云家电城二楼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19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男,仡佬族,1985年1月23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190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6元、执行费841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878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