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259号
申请人贵州佳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翔云家电城****。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俏苗岭老凯里酸汤鱼食府,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体育路家运天城**团****div>
经营者:谢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9746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俏苗岭老凯里酸汤鱼食府名下相应银行的账户,冻结限额198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