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1178号
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73426,住所地在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710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5862.5元,由原告苏州鑫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