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242号
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8号名湖美景酒店912室。
法定代表人:侯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4744元,由原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