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042号
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贺声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4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管道安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赤壁市“金盾华府”项目中所涉及到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75万元。2011年10月,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的工程款,下欠45万元的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单位不存在,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