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81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赤壁市赤壁大道三国赤壁旅游文化公园。
法定代表人:***,赤壁航电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部分执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81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文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