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8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沿河大道。
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瑞通大道。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7)鄂12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2340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11.5元,执行费11423.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已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已予以冻结。现已查封赤壁印象房屋多套,但处置时机不成熟。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未能实现。
申请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金额为902340元及利息。2018年8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81执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