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正源给
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声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鄂12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瑞通公司是和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签订的《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承诺付款的对象也是赤壁市供水总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正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一审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正源公司辩称:一、虽然《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是由原审第三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与瑞通公司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具体事宜均是由正源公司履行的,而正源公司作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将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正源公司后,正源公司有权向瑞通公司主张欠款。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述称:正源公司是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工程公司,也是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签订《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后,合同的具体履行均是由正源公司实施的,因此合同相应的权利应当由正源公司享有,赤壁市供水总公司认可由正源公司向瑞通公司主张合同的相关权利。
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瑞通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及开户费9023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瑞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1月25日,正源公司与瑞通公司签订了《赤壁·印象十五镇风情街公寓远程水表及附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正源公司向瑞通公司提供750套远程水表、阀门及附件,金额共计322500元。2013年12月瑞通公司在收到750套远程水表、阀门及附件后向正源公司付清了该笔货款,2016年9月19日,正源公司按第一期购销合同的标准再次向瑞通公司提供了738套远程水表和加密阀,货款合计317340元,并由瑞通公司出具了领条,该货款至今未付。2012年5月17日瑞通公司与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签订了《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约定:由瑞通公司负责赤壁印象项目内供水管网工程施工,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对瑞通公司施工进行监督,供水管网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和移交后,由瑞通公司向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另外赤壁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小区内供水管网工程的开户、接管,瑞通公司按每户500元支付该费用。2016年9月18日,瑞通公司向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出具了关于延缓支付费用的承诺函,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17340元远程水表及加密阀欠款和五号公馆开户费27.5万元、外加开户费41万元,总计100万元。2017年4月14日,瑞通公司向正源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正源公司工程款发票三张,合计总金额为902340元,该工程款未付,并加盖了瑞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瑞通公司对该902340元的欠款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正源公司系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的下级单位,也是由赤壁市供水总公司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与瑞通公司签订合同后,具体的合同履行均由正源公司予以实施,赤壁市供水总公司认可由原告正源公司向被告瑞通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正源公司与瑞通公司签订的《赤壁·印象十五镇风情街公寓远程水表及附件购销合同》、第三人供水总公司与被告瑞通公司签订的《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均合法、有效。瑞通公司下欠远程水表、加密阀以及开户费共计902340元至今未付,有瑞通公司出具的领条、付款承诺函、收条及相关合同足以证实。虽然《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是由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与瑞通公司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具体事宜均是由正源公司履行的,而正源公司作为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将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正源公司后,正源公司有权向瑞通公司主张欠款。同时,瑞通公司逾期支付欠款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赤壁市正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欠款902340元,并且按照年利率6%承担从2017年4月15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3元,减半收取计6411.5元,由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继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的基本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正源公司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正源公司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现瑞通公司有异议的是认为正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关于*****项目内供水管网建设及移交的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虽然是赤壁市供水总公司与瑞通公司,但是合同的具体事宜均是由赤壁市供水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正源公司履行,且瑞通公司向正源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条,认可收取正源公司的工程款发票,并下欠正源公司工程款,该行为应视为瑞通公司已认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让,且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故正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原告,上诉人瑞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3元,由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