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财保257号
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燕、申卓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权长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524875元的财产,即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涉县;2单元2101、2201、2301、2401、25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涉县;2单元2101、2201、2301、2401、25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高建芳
审判员  赵付堂
审判员  贾学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