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0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李海彬,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596101,法定代表人:辛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海彬、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4416.8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