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周科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6民初6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党员,住任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