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129号
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北江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康峻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