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3191号 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少阳乡少阳村井头11号。 被告:李成学,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7组。 被告:**,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班庄村东一队294号。 被告:**,女,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村东一队222号。 被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门河镇旺河村***三队142号。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镇*****90号。 第三人:山东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4099号。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学、**、**、***、***、第三人山东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