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3191号
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少阳乡少阳村井头11号。
被告:李成学,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7组。
被告:**,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班庄村东一队294号。
被告:**,女,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村东一队222号。
被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门河镇旺河村***三队142号。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镇*****90号。
第三人:山东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4099号。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学、**、**、***、***、第三人山东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