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399号
原告: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西北40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朐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2元,保全费2070元,由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