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5672,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78号内市政1号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2201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北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DH8XW0P,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站前街铁路大厦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案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后,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执行员 **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