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152号
申请人: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PPNAU3H,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西北40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5672,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石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潍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季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