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33702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主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社区西紫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社区西紫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886.4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