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1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华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海,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培红,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北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诉人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海、***、钟培红、莫北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广州鑫连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预交的46892.79元诉讼费,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梁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