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282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19402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道北55号主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75679525Q。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2825号民事裁定,对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487.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保实施过程中发现,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636487.97元,故应对其他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2825号民事裁定对**、***名下价值相当于636487.9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