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41


原告***,男,汉族,19643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3170417

被告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1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890元。


判员常勇


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记员李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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