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3170417。
被告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890元。
审
判员常勇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员李锦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