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誉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茂丰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丰园林绿化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鄂06**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茂丰园林绿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茂丰园林绿化公司23.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熊龙泉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