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770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5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908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