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770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5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908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