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28行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5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利川市公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023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0557010863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908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