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28行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5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利川市公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023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0557010863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613908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华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