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0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光荣大厦**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1014D。
法定代表人:黄讳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民,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深圳市好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德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好德艺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962.77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好德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好德艺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962.77元;2.好德艺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好德艺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962.77元;二、好德艺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好德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入职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全可归责于被上诉人,故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采纳劳动仲裁的意见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48962.7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因被上诉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处理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