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科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2民初1号

原告:***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23030034。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国测科技总部空间****。

法定代表人:罗祥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32532218152998N。住所。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红河片区河口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智,职务:董事长。

原告***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305,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49,663.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355,163.4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越南老街市南柯水电站2×4500KW水轮发电机控制设备及附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采购合同附件所列的设备及相关配件,并协助指导、安装、调试、运行操作培训。设备及相关配件最迟应于2017年2月25日交付,交付地点为云南省河口县(被告指定地点),总价款为336.5万元,并约定分四个阶段支付30%、50%、15%、5%的价款。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设备及相关配件的交付义务,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附属义务(包括协助指导、安装、调试、运行操作培训),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201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余款支付协议,确认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付款100.95万元、2017年6月8日付款25万元、2017年8月9日付款30万元、2017年9月4日付款50万元,共计205.95万元。双方确认尚欠货款63.25万元、调试款50.475万元、质保金16.825万元共计130.5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全部付清,如逾期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本院将本案交由双方约定管辖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经济法院进行审理。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1.根据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的《越南老街市南柯水电站2×4500KW水轮发电机控制设备及附件采购合同》第15条中双方约定:在双方不能自行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合同争议将提交越南老街省经济法院,如法院的决定不妥当双方会选择新加坡法院解决。2.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与越南购买方存在质量、技术、交货延迟等纠纷;依据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甲方和越南方验收整套设备及保修期为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采购合同所需设备是用于越南老街市南柯水电站建设,且原告还需承担到水电站指导、安装、调试、运行操作培训4位上岗专家等责任和义务,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了在双方不能自行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合同争议将提交越南老街省经济法院,如法院的决定不妥当双方会选择新加坡法院解决。此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8元,退还原告***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宏

审判员 张跃兰

审判员 潘应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