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7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内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