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162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7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创安路18号**广场2#楼17层01、02、2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74379803。
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荣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商院*******2栋C座4层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LR2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第三人云南荣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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