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364号
申请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集兴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