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B座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70502613376529P。
法定代表人:万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高培,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辛店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803W。
法定代表人:王培丞,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通知书。
2、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3、2022年6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5、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2022年6月14日,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案承办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向其通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告知其可以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悬赏执行。
8、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85079.33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在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的资金257040元,转执行费65825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191215元。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