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803W。
法定代表人:王培丞,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
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B座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370502613376529P。
法定代表人:万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培,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茶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茶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5执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茶坡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茶坡村委会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在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冻结的资金1,109,229.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垦利区住建局征用茶坡村德州路(垦利段)茶坡村村民部分土地,该部分土地补偿款由茶坡村委会代收,实际为54户村民个人所有,2021年12月该1,109,229.6元刚打入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即被查封。该款项为村民所有,而非茶坡村委会财产,建安公司无权执行。
异议人茶坡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的实事,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德州路(垦利段)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德州路(垦利段)征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关于德州路道路工程(西四路至郝纯路)垦利区段涉及茶坡村土地补偿费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执行人群城建安公司辩称,异议人茶坡村委会异议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依据异议人茶坡村委会提供的《关于德州路(垦利段)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已查封的款项中只有80%属于村民,20%属于异议人,属于异议人的部分依法不能解除查封。如果54户村民确有异议,可以作为第三人自行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群城建安公司与茶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东仲字第2号裁决书,裁决:茶坡村委会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7,685,079.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685,07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茶坡村委会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群城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鲁05执3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茶坡村委会在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的资金7,800,000.00元。
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实,2021年9月3日东营市垦利区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向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德州路道路工程茶坡村补偿费1,108,391.00元的发票,2021年11月19日东营市垦利区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向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德州路道路工程垦利段二期项目茶坡村预存征地补偿(调整后补交)176,809元的发票,两项合计128.52万元。2022年1月27日,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德州路道路工程(西四路至郝纯路)垦利区段涉及茶坡村土地补偿费的说明》:“德州路道路工程(西四路至郝纯路)垦利区段项目涉及辛店街道茶坡村土地20.4亩,土地补偿费共计128.52万元,现已缴纳至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辛店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上报至省厅办理手续所用,尚未取回。”
另查明,异议人茶坡村委会在向本院提交的《关于德州路(垦利段)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中主张:“依据政府土地征收及延包地补偿标准,按照我村多年惯例和相关分配决议,将征地补偿费的80%部分分配给村民个人,剩余20%部分分配给村集体,用于公共事业。”
本院认为,异议人茶坡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德州路道路工程(西四路至郝纯路)垦利区段涉及茶坡村土地补偿费的说明》、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关于案涉款项系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主张,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证实土地补偿费的总额为128.52万元。
异议人茶坡村委会主张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部分分配给村民个人,剩余20%部分分配给村集体,用于公共事业。对该分配主张申请执行人在答辩中亦予以认可。按照该分配比例及以上确认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总额,应向村民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应为1028160元(128.52万元×80%)。异议人茶坡村委会主张应向村民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109229.6元,该数额系异议人茶坡村委会自行计算并制作,与以上确认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数额存在矛盾,异议人茶坡村委会对计算数额存在差异未提交有关证据或做出合理说明,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本院对异议人茶坡村委会自行制作的明细表证明的数额不予采信,故对异议人茶坡村委会要求解除其在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冻结的资金1109229.6元的主张,对其中的102816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异议人茶坡村委会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茶坡村村民委员会在辛店街道自然资源所1028160元征地补偿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庆忠
审 判 员 张洪江
审 判 员 宋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诗佳
书 记 员 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