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3民初201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