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诗亿与廖顺国、***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786号
申请执行人解诗亿。
被执行人廖顺国。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万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解诗亿与廖顺国、***、山东群城建安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71729.10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