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与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5民初883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恒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舜天恒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所称的预支费用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16)3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预支的费用3600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因原告不服该裁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以“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2015年销售责任书》”为据,作出“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预支的费用36000元”的裁决,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首先,该裁决书所称的参照《2015年销售责任书》之规定,没有明示裁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其次,该裁决书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销售任务完成不足10%”,并以此作为裁决的依据,违背了《2015年销售责任书》中,双方约定每月底薪8000元(含保险)的相关内容,被告按约定每月应当支付原告底薪8000元(含保险),支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支付4000元,二是以支付费用的方式支付另外的4000元,以预支费用的方式支付的4000元在性质上是属于底薪,不属于报销的项目,原告也不存在年度任务完成不足10%的事实。综上、原告既不应支付被告所称的返还借款50000元,也不应支付被告所称的退还预支销售费用49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对于涉及本案的事实部分被告已经在本案劳动仲裁时予以陈述。对于仲裁裁决已认定的3.6万元预支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仲裁裁决未支持1.3万元预支费用及5万元借款,现被告已收集到相关证据。在本案中,请法庭予以确认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无争议事实为:2015年5月31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同日,原、被告签订《2015年销售责任书》,约定:“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资金回笼率,加强销售费用管理,充分发挥销售人员积极性,根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一、工资甲方给乙方每月底薪8000元(含保险),约定乙方累计签单并回款达到2000万。二、资金回笼任务及奖励1、开关插座产品:乙方须按照购货合同签订的付款进度及时催促回款,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回款的,回笼到总额的前70%部分按回笼额的0.1%发放奖金,回笼到总额的后30%部分按回笼额的0.5%发放奖金,奖金每月发放。2、配电及高低压产品…三、项目信息及奖惩每月须建立A类有效项目信息10个,经公司抽查考核通过,多1个奖励100元,如当月有签单,可暂不考核,如无签单,缺少一条有效信息乐捐100元。四、费用报销提前预支3000元费用。在每月计算分红中扣除,如当月未有提成(分红),则累计到下个月扣除,以此类推,每月底报销。油费统一用卡报销。五、提成(分红)……六、考勤……七、责任目标的签订及考核我认同以上销售目标责任条款。同意在山东地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的年销售任务2000万的目标。销售任务半年考核一次,完不成销售任务工资降低为4000元/月,所有费用降低50%。八、职责……九、目标分解及承诺(如年度完不成任务如何承诺):1、如年度没能完成销售任务,则提成(分红)按50%发放.2、如年度没能完成销售任务的50%,则提成(分红)暂停发放,当任务额超过50%时按第1条发放.3、如年度任务完成不足30%,则停止从公司预支一切费用.4、如年度任务完成不足10%,则主动离职,且偿还一切从公司预支的费用.……”2016年5月31日,***离开舜天恒基公司,之后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职期间,工资发放至2016年4月。
2016年12月16日,被告舜天恒基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追究***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擅自离职的违约责任,责令***返还舜天恒基公司借款5万元,退还预支的销售费用4.9万元,合计9.9万元。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16]3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舜天恒基公司预支的费用3.6万元,并驳回舜天恒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舜天恒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案号为(2017)鲁0105民初636号。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舜天恒基公司借款5万元,退还预支销售费用4.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亦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所称的预支费用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本院作出(2017)鲁01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支费用4.9万元;二、驳回原告济南舜天恒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与舜天恒基公司均不服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天劳人仲案[2016]395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分别诉至本院,在舜天恒基公司为原告与***为被告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本院已作出了(2017)鲁01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舜天恒基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本案***作为原告的诉讼,系与(2017)鲁0105民初636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且(2017)鲁010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已经作出裁决,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滨
审判员韩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