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1069号
原告: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25号鹿城商务大厦C单元16层C16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付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彦超,公司员工。
原告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以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2.00元,由原告伊宁县华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爱   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哈拉依嫩·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