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1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鹿城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付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雪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
2、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财产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九辆长城牌车辆,均购买车辆财产保险其中×××、×××车辆首封外,其他车辆轮候查封,另外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在农四师62团有酿制的葡萄酒,伊宁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下的50吨葡萄酒已办理查封、扣押手续,被执行人称该50吨酒查封钱就转让给第三人刘文忠、赵文宁两人了,已通知被执行人通知第三人来法院提异议,目前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存款、证券等财产;
3、2020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伊宁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厂房,该厂房抵押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因已抵押给银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声明放弃对该厂房的查封处置。
4、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经与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孟祥军谈话,其表示对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结果无异议,并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柯庆华
审 判 员 努尔太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亚军
书 记 员 湛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