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1102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409064716,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东***1组。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文建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25号鹿城商务大厦C单元16层C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3873174X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12元。现因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