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保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406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25号鹿诚商务大厦C1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保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黑龙洞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邯仲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保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保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3610.7元(标的款1060604.7元,执行费130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