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89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世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横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L6CF1J。
经营者:***,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丰盈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9089791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世银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世银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世银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385元,合计诉讼费741元,由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世银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