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91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 法定代理人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99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854286.7元,被告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8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54286.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冻结了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97456.67元。嗣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帐户扣划709000.53元,2017年8月21日,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80万元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未到期债权,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撤回执行申请,待债权到期后,其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991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