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