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300-1号
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桂红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9998531Y。
法定代表人:罗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冰,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
本院在审理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川0681财保300号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753.6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