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川投宏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998号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川投宏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红山国际社区蚂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YW0K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川投宏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