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川012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金堂县“成都恒大御景半岛”楼盘开发商,本院巳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住宅、公寓、车位等财产,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