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6执恢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21)金裁经字第349号裁决书,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本次恢复执行中,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30829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3050000元,执行费329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金华仲裁委员会(2021)金裁经字第34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