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3民初769号
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大石坎街农机大厦1**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580675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特别)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