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21民初114号
原告: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9GG79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4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四川中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珊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