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925号
原告: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令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日亮,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杜鹃路99号天骄福邸综合楼601、602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君。
原告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艳娟